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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荣龙、李英国与李英国、李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龙,李英国,李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荣龙。被告李英国。被告李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龙诉被告李英国、李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23元,由原告张荣龙负担。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