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荣龙、李英国与李英国、李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龙,李英国,李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杨)民初字第845号原告张荣龙。被告李英国。被告李效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龙诉被告李英国、李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5元,减半收取203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23元,由原告张荣龙负担。审判员 倪广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相益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