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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民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永洪与陈孝松、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753号原告:王永洪。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松。被告: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中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2653-0。法定代表人:周光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国文。被告: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西江南路436号。法定代表人:唐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洪诉被告陈孝松、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洪撤回对被告陈孝松、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中江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0元,由原告王永洪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