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必亮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必亮,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戴必亮,市民。委托代理人唐开前,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熊良志,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必亮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戴必亮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必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必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戴必亮负担。审 判 长 徐寿海审 判 员 张加同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建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