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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启香,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宏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处理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