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91-1号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某),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代理人邹道临,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于启香,威海环翠天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于某某,男,1982年6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于宏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另一案尚未处理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