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宋高兴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高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925号罪犯宋高兴,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贩卖毒品罪,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以(2009)临兰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判刑罚合并执行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4月25日减刑一年。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宋高兴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5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高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0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宋高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高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