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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少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1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巧利,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冯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