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9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树华与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华,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9545号原告赵树华,女,1962年4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007846139,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东街126号。法定代表人章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树华诉被告北京中商上科大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树华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树华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八十九元,由原告赵树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妍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