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李某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玉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到广州市白云区太湖物流中心,为陈某联系介绍购买了一车桉木单片,在货车装车时有一位“黄牛”过来介绍李某办理运输证,按每立方8元的价格办理,李某同意。之后,李某同“黄牛”提供的郭某联系,并向郭某提供的账号中汇款1,360元,办理了170立方米的运输证,之后“黄牛”向负责运输的袁某提供了一张粤0023270**号运输证。2014年9月4日,袁某驾驶车辆装载桉木单片途经玉山县梨园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经鉴定,粤0023270**号木材运输证属伪造证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袁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木材运输证真伪鉴定的复函》、翁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木材运输证》、汇款收据、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社会危害性小,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健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