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黄伟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黄伟,女,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哈尔滨电务工程分公司技术员,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杨帆,男,1981年10月30日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客运段列车员,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黄伟与被告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付给原告16万元,被告目前只给付原告14万元,还差2万元未给付。被告答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还清,到现在被告仍拖欠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逼迫被告写欠条,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在判决离婚的时候,如果被告不出具欠条,原告就拒绝领取判决书,被告为了尽快拿到离婚判决书,解除婚姻关系,才给原告出具的欠条。现在不同意给付2万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及被告质证如下:证据一、欠条。证明:被告自愿于2014年年底前偿还原告2万元。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说如果被告不写欠条的话,原告就不领取离婚判决书。证据二、2014年10月23日短信2条。证明:被告承认欠原告2万元,但没有能力偿还。被告对证据二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综合分析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一、证据二合法有效,被告对以上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出示的以上两份证据予以采信。归纳分析原、被告诉辩主张及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调解离婚,同年11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2万元《欠条》,承诺于2014年底前偿还完毕。2014年10月23日,被告与原告短信联系,称无力偿还。综合以上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通过原告出示的证据以及双方当庭陈述,可以认定被告欠款的事实成立,被告即应按照欠条约定给付欠款,故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欠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欠条对还款期限进行了约定,故本院对被告逾期还款的利息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黄伟欠款2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被告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丽欣人民陪审员 徐威武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