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嘉鱼刑初字第00051号公诉机关嘉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辩护人陈松华,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鲁某甲。被告人赵某。被告人鲁某乙。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嘉检刑诉(2014)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松华、被告人鲁某甲、赵某、鲁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邀约乐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在本县潘家湾镇天赐酒店附近杨登武家、潘家湾村七组赵凤英家、肖家洲村二组37号孙克秀家、肖家洲村二组160号和潘家湾村五组等地开设赌场,用摇骰子猜单双现金下注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打缸子”)获利。赵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安排证人二十二等人在赌博场外放风和接送赌客、支付赌场开支,鲁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客、管理“打缸子”的钱,赵某负责联系乐某某等人在赌场放码和管理“打缸子”的钱,鲁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乐某某负责安排证人一、证人二、证人四、证人六、陈贝、证人八、证人七、证人九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码和维护赌场秩序。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公安机关已分别暂扣鲁某甲、赵某、鲁某乙现金5万元、5万元、2万元。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一、证人二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列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均供认不讳,并当庭自愿认罪,均无辩解意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赵某某开设赌场时间短、有坦白情节、系从犯、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邀约乐某某多次在本县潘家湾镇天赐酒店附近杨登武家、潘家湾村七组赵凤英家、肖家洲村二组37号孙克秀家、肖家洲村二组160号和潘家湾村五组等地开设赌场,用摇骰子猜单双现金下注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场子由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组织入股,赵某某负责联系赌博场地、安排证人二十二等人在赌博场外放风和接送赌客、支付赌场开支,鲁某甲负责联系赌博客源、管理“打缸子”的钱,赵某负责联系乐某某等人在赌场放码和管理“打缸子”的钱,鲁某乙负责在赌场内“打缸子”,按每场300元至500元领“工资”。乐某某负责安排证人一、证人二、证人四、证人六、陈贝、证人八、证人七、证人九等人在赌场内放码和维护赌场秩序。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于2014年11月10日主动到嘉鱼县公安局投案;嘉鱼县公安局分别暂扣鲁某甲、赵某、鲁某乙现金5万元、5万元、2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1、证人一、证人二、证人三、证人四、证人五、证人六、证人七、证人八、证人九、证人十、证人十一、证人十二、证人十三、证人十四、证人十五、证人十六、证人十七、证人十九、证人十八、证人二十、证人二十一、证人二十二、证人二十三、证人二十四、证人二十五、证人二十六、证人二十七、证人二十八、证人二十九、证人三十、证人三十一、证人三十二、证人三十三、证人三十四、证人三十五、证人三十六等人的证言,分别证实了四被告等人开设赌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实情况;2、赌博现场拍摄的照片、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在卷;3、四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上述所列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吻合,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鲁某甲、赵某、鲁某乙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进行赌博的非法活动,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四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归案后,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的这一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中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其中暂扣的5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三、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对其中暂扣的5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四、被告人鲁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由嘉鱼县公安局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余 跃人民陪审员 曾凡海人民陪审员 王兴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