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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宋年法、田万峰与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涧法执字第362号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宋年法、田万峰:洛阳鼎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郎泰商贸有限公司、宋年法、田万峰与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涧民一初字第445号、第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两案借款共计1000000元、律师费45000元。(2)向洛阳鑫百年典当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另计。(3)负担两案案件受理费17497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14052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