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迟广勇与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广勇,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1142号原告迟广勇,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现住山东省日照市。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叶高。被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负责人叶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广勇与���告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中福天地(北京)建筑科学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因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广勇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