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住址:衡水市红旗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孙明霞,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冀州市迎宾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王峰森,经理。组织机构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天正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双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