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开军与被执行人高安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开军,高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126号申请执行人周开军,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安民,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2014)确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安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开军建筑材料款79147元及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安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安民银行存款8204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