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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椒北民初字第00071号原告:李某甲。被告:龙某。原告李某甲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因被告龙某下落不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双方经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椒江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被告在外与他人有染,于2011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联系。2014年5月,原告曾提起离婚之诉,后撤诉。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和好。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龙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双方经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椒江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自2011年5月起,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联系。2014年5月,原告曾提起离婚之诉,后撤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及结婚证等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一般,对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对原、被告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婚生子李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龙某离婚。二、儿子李某乙由原告李某甲抚养至成年,并由其负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长  陈由义人民陪审员  李福兴人民陪审员  陈善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