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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洪瑞与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瑞,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81号原告张洪瑞,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忠民,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瑞诉被告广州市欧瑞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白城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瑞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0元,减半收取32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