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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洪涛与徐睿天、安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482-1号原告:孙洪涛,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37。被告:徐睿天,男,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5732。被告:安江红,女,汉族,住北京市宣武区,公民身份号码:×××2729。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涛诉被告徐睿天、安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涛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睿天、安江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睿天、安江红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涛撤回对被告徐睿天、安江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49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石 淼审 判 员  李 莘人民陪审员  王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金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