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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4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赵云松、赵云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赵云松,赵云发,赵云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中庄村。负责人邓宪勋,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该支行员工。被告赵云松,农民。被告赵云发,农民。被告赵云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告赵云松、赵云发、赵云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锁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