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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祁思文与万晓东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思文,万晓东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宏民一初字第00361号原告:祁思文,男。法定代理人:祁国鑫(原告父亲)。被告:万晓东(原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祁思文与被告万晓东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祁思文法定代理人祁国鑫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思文法定代理人祁国鑫以“我方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原告法定代理人祁国鑫预交),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 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凡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