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黄金国与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国,何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曹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黄金国。被告:何建伟,成年。原告黄金国诉被告何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金国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金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黄金国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康紫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