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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白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389号申请人韩某某,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被执行人白某某,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人韩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申请人韩某某洗衣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白某某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8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晓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