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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宋成岭、刘世存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新执字第367号宋成岭、刘世存:你(或你单位)与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或委托机关)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委托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18762元。开户银行:新乡县农村信息合作联社营业部户名:新乡县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账号:00000000001032518012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