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宗保亮诉被告刘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宗保亮,男,1962年2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峰,长葛市长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建,男,1961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保亮诉被告刘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保亮撤回对被告刘保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宗保亮负担。审 判 长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赵金成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帅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