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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催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阿特拉斯·科普柯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特拉斯·科普柯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催字第00062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3年4月26日出具的票号为31500051/20589818,出票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浦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阳澄湖农贸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3年10月26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请求支付。审判长  顾宏俊审判员  吴 牧审判员  凌国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