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陆政特、胡福强与胡福强、王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政特,胡福强,王丽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石商初字第247号原告陆政特,男,1977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7********),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磨山村建设苑**号。委托代理人李洁。被告胡福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21973********),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江瑶村中心街***号。被告王丽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政特与被告胡福强、王丽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政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陆政特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马琴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