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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倪进姐与张尚所、巢湖市物资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进姐,张尚所,巢湖市物资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民一初字第01248-1号原告:倪进姐,女,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武道平,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尚所,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巢湖市物资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巢湖市。负责人:郑开翼,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进姐诉被告张尚所、巢湖市物资货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进姐于2015年5月29日以自己治疗尚未结束,暂时无法进行伤残等级等司法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进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倪进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盛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