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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栾天诉阎浩、李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天,阎浩,李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1073号原告:栾天,男。被告:阎浩,男。被告:李洪荣,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栾天因与被告阎浩、李洪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栾天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栾天承担。审判员  段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