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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闫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某某,闫某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00785号申请执行人吉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闫某。申请执行人吉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做出(2015)苏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闫某某、闫某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协助吉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XX路XX号XX室房屋一处司法转移至吉某某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钟安龙执行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国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