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一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周长桂与邱永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桂,曾用名邱荣水)邱永水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民一初字第1103号原告(反诉被告)周长桂,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宗政,高唐县清平中学教师。被告(反诉原告,曾用名邱荣水)邱永水,农民。委托代理人任春兰,农民。原告(反诉被告)周长桂与被告(反诉原告)邱永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长桂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宗政、被告邱永水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春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长桂诉称:农历2014年6月初至7月15日期间,周长桂为邱永水建设民房,其中正房6间,价格为每间3600元,西屋大门各两间,价格为每间1800元,洗澡间一间,价格为700元,以上共计工程款29500元,邱永水已支付1000元,尚欠28500元。该房屋早已完工,可邱永水至今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周长桂因此起诉,要求邱永水支付工程款28500元并支付该款自农历2014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邱永水承担。被告邱永水答辩并反诉称:周长桂所述建房时间属实,总价款为29500元,周长桂借了我1000元,剩余28500元未支付。但是周长桂修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存在地面起灰、楼板顶裂缝、瓷砖及地板砖不牢固、墙面不平、墙面不适合刮瓷、窗户侧面不平等多处质量问题,修好达到质量要求后我就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28500元。因房屋达到质量要求后我才应当支付工程款,所以邱永水不应向周长桂支付利息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周长桂对所建房屋进行返工。反诉被告周长桂辩称: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周长桂同意为邱永水进行维修,但邱永水应提供所需施工材料。经审理查明:农历2014年6月初至7月15日期间,周长桂为邱永水在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施工建设北房六间、西房及大门各两间、车库一间、洗澡间一间。建筑材料由邱永水提供,工程款共计29500元,并约定在修建完成后支付。施工期间,邱永水向周长桂支付工程款1000元,施工完成后,剩余工程款28500元邱永水至今未付。周长桂于2014年9月22日诉至本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邱永水以周长桂为其修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提出反诉,要求周长桂对房屋进行返工。诉讼过程中,周长桂主张其为邱永水修建的房屋质量合格,邱永水主张房屋存在地面起灰、楼板顶裂缝、瓷砖及地板砖不牢固、墙面不平、窗户侧面不平、墙面不适合刮瓷等多处质量问题,并申请对该房屋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房屋内墙是否适合刮瓷进行鉴定,邱永水为此支出鉴定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委托聊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对房屋工程质量及房屋内墙是否适合刮瓷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2月6日出具JD2015-02-014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工程存在地面起砂,地面裂缝,地板砖、厨房瓷砖起鼓,顶棚抹灰面有裂缝、脱落,内墙面抹灰不平整等部分工程质量问题,应进行整修处理。治理方案为:1、该涉案房屋,地面起砂,地面裂缝,由于施工粗糙、后期养护不当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对地面起砂部位可采取剔出毛面,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重新抹灰处理。2、地板砖、厨房墙瓷砖起鼓,应对不合格部位重做。3、顶棚抹灰面有裂缝、脱落,应进行修补处理。4、内墙面抹灰不平整,应整平后进行刮瓷处理。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周长桂同意根据治理方案对该房屋进行治理,但要求邱永水提供内墙面整平所需使用的建筑材料。邱永水要求周长桂提供建筑材料进行无偿返工治理,并要求周长桂承担鉴定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聊城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编号为JD2015-02-014号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收款收据附卷予以佐证。经审查,鉴定报告及鉴定费收款收据对本案事实有证明力,为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周长桂与邱永水自愿达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周长桂修建完成后,邱永水应给付工程款29500元。现周长桂虽已修建完成,但因周长桂责任造成该房屋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周长桂应自备建筑材料根据鉴定报告中的治理方案对该部分进行无偿整修处理。邱永水要求存在问题的部分工程全部返工,本院不予支持。整修处理合格的同时,邱永水应按照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28500元。周长桂为邱永水修建的房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周长桂违约在先,故对其要求邱永水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邱永水为证明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申请鉴定并支出了鉴定费3000元,经鉴定周长桂承建的涉案房屋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故鉴定费应由周长桂承担。邱永水要求周长桂向其支付鉴定费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反诉被告周长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为反诉原告邱永水修建的位于高唐县赵寨子镇西韩村的房屋进行无偿整修处理(对地面起砂、地面裂缝部分剔出毛面、采用高标号水泥砂浆重新抹灰处理;对地板砖、厨房墙瓷砖起鼓部位重做;对顶棚抹灰面裂缝、脱落部分进行修补处理;对内墙面抹灰不平整部分进行整平处理);二、被告邱永水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周长桂支付工程款28500元;三、原告周长桂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邱永水交付鉴定费3000元;四、驳回原告周长桂及反诉原告邱永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3元,由被告邱永水负担。反诉费50元,由反诉被告周长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大可人民陪审员 张宪才人民陪审员 孙贵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