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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慕殿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慕殿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慕殿坤,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阿荣旗那吉镇中央街156号。法定代表人尹成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淼,系阿荣旗那吉镇锝利运输车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自刚。申请执行人慕殿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慕殿坤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慕殿坤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慕殿坤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支公司、王淼、王自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