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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征军的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43-2号申请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征军,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博许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征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征军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审判员  闫自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