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申请人乾州驴蹄子面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莲湖区乾州驴蹄子面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莲行非诉审字第00095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东,该局干部。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乾州驴蹄子面店。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因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乾州驴蹄子面店拒不履行莲城管执罚字06(2014)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6(2014)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后,经过法院审查,被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乾州驴蹄子面店已转让,且无法查找到该店负责人,故申请人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6(2014)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被处罚的主体已不存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应不予立案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立案执行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莲城管执罚字06(2014)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姬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师亚宁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