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东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王艳国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东催字第25号申请人: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代表人:王艳国。申请人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的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遗失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5日、票据号码3130005132601959、票据出票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三特表壳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万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平原县德顺建材商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江海昌审 判 员 陈雅玲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