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何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16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2014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指控,2014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东西湖区某工地宿舍休息,因不满被害人文某某讥其于身后,遂与之发生冲突。后被告人何某徒手挥击文某某面部,致被害人文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某某主要为右眼玻璃体下方积血,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9万元,取得被害人文某某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并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身份证明、病历、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某、熊某甲、熊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且具有坦白情节,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何某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本市东西湖区某宿舍休息,听见隔壁宿舍的同事文某某在说其坏话,遂到文某某的宿舍与之发生争执。被告人何某掌掴文某某面部,致被害人文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文某某主要为右眼玻璃体下方积血,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文某某人民币1.9万元,取得被害人文某某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的身份情况。2、门诊及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文某某受伤后到医院诊治的情况。3、收条、谅解书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经调解处理,被害人文某某对被告人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八日。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住隔壁宿舍的文某某说她老公何某的坏话,何某到文家喜宿舍与文家喜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动手,何某打了文某某左脸部一巴掌,后被人扯开。现场只有他们两个打架,没有其他人参与。6、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1日中午,我听见旁边宿舍有争吵的声音,过去看见文某某与何某在文某某宿舍内吵架,有相互拉扯的动作,何某打了文某某左边脸部一巴掌,我就将何某拉出去了。后来,文某某打电话我说头很昏,头上流了很多汗,我找老板将他送到医院,文某某说右眼睛受伤了,之后他就报警了。7、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日中午,文某某与何某争吵,何某朝文某某的面部打了两巴掌。8、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11日中午,因说了何某的坏话被其打伤眼睛的事实。9、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实,因听见文某某背后说他坏话即到文某某宿舍内与其发生争执,后打了文某某脸部。10、同济司法鉴定(2015)法医临床L015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文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何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吴 玮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晨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