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周殿利与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殿利,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480号原告周殿利,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委托代理人王树明,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崔正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远军,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叶显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杰,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满族,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殿利诉被告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殿利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殿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殿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 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胜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