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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黎华小区B区50号。法定代表人殷爱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龙兴路2298号。法定代表人王宝根,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宝根,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李明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阎萍,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3)外民三初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中金国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嘉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王宝根、李明建、阎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