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谢某某,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艺,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某某,女,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