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田某,男。委托代理人:尚某,男。被告:孙某某,女。委托代理人:何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亚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6日相识,4天后定亲。2014年2月9日举行婚礼,2014年2月18日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定亲期间孙某某经媒人收原告彩礼16.4万元和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由于婚前了解很少,没有感情基础,结婚不到一个月孙某某就不辞而别,不与田某过夫妻生活,也不与田某在一块生活。为此田某与2014年5月27日起诉,要求离婚,并退回彩礼等。2014年9月12日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田某的离婚诉讼请求。但孙某某半年的时间始终没有露面,也联系不上,春节期间也没有回家。这种情况下两人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现要求依法判决与孙某某离婚,返还彩礼16.4万元及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并由孙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孙某某辩称:一、双方感情尚好,其不同意离婚。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实属夫妻生活中的常事,并没有因此对夫妻感情产生过影响,感情一直很好。二、田某所称的孙某某结婚不到一个月就不辞而别,不愿意和其共同生活不属实,田某起诉离婚是因为孙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现股骨头坏死的重大疾病,现仍需长期治疗,后续仍需大量的医疗花费(换骨头至少需要20万元医疗费用),为了怕承担夫妻义务,不愿意给孙某某治病才起诉离婚。三、孙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田某应履行夫妻扶助义务为其治疗,而不是抛弃孙某某与其离婚,田某抛弃孙某某起诉离婚的行为也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应予驳回。且田某抛弃孙某某不闻不问的做法,可能构成遗弃,涉嫌犯罪。四、1、田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田某家庭生活不说多有钱,也算富裕之家,根本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返还彩礼的规定。2、双方已经领过结婚证并共同生活,要求退还彩礼没有依据。3、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孙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田某对孙某某不闻不问,遗弃孙某某,田某不但没有负担起自己帮孙某某治疗的责任,反而要求孙某某返还已经花完的彩礼,孙某某现带病生活,自己无法独立生活,只能寄居在亲友家,我们认为田某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希望田某能够浪子回头,继续照顾孙某某,否则,孙某某会到公安机关控告其遗弃罪。田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田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田某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14年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证据三、田楼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证明双方感情不合,双方生活不足一个月,且孙某某两次外出,至今未归。证据四、田楼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田某因给孙某某彩礼向他人借款20多万元,田某家庭已陷入困境。证据五、媒人刘克影的证人证言复印件。证明彩礼数额合计16.4万元。证据六、老凤祥的发票。证明田某给孙某某买戒指价值2522元。证据七、颍泉区人民法院(2014)泉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1.双方感情不合,田某曾起诉离婚;2、媒人刘克影出庭作证,法院已认定其证明的15.6万元。3、在一审期间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田某已申请冻结,因未判决离婚,此款已被孙某某取走。此款应依法予以分割。证据八、手机短信记录一份。证明1、孙某某婚后不久就离家外出,双方感情不合,不与田某见面。2、孙某某至少收了田某彩礼款10万元。证据九、影音资料光盘一份。证明孙某某身体健康,不存在严重疾病。孙某某对田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无异议。对证据三有异议,1、形式不合法,没有负责人的签字,2、内容不属实,3、村委会无权对双方感情作出评价。对证据四有异议,1、形式不合法,没有负责人签字,2、内容不属实,3、彩礼款已用于生活开支、孙某某治疗疾病。田某家庭生活富裕,没有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贫困的情况。对证据五有异议,部分不属实,只有允媒的9.8万元属实其他的都没有。且证人未出庭作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六无异议,但戒指不在被告处。对证据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1.彩礼款被告只收到9.8万元,2.存款5万元就是部分彩礼款,已用于孙某某治疗疾病及用于生活开支,3、田某起诉离婚,不是因为感情不合,是因孙某某患有重大疾病,田某不愿意履行夫妻扶助的义务。对证据八有异议,1、内容不真实,2、内容也证明不了原告的证明目的,在夫妻生活期间,争吵是正常的事情,短信内容可以反映孙某某不同意离婚。对证据九有异议,内容不真实,孙某某患病属实,有病例为证,如有异议,可随时去医院检查,第一次开庭后,孙某某就不能独立行走了。孙某某为证明其答辩理由提交的证据为:证据一、孙某某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孙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孙某某的部分住院病历及医疗发票。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患有股骨头坏死的疾病。证据三、嫁妆票据三张。证明孙某某结婚时购买的嫁妆。田某对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证明目的有异议,1、不能证明田某知道并陪同孙某某看的病,2、该证据是在孙某某知道田某要和其离婚后,以此为手段拒绝返还彩礼。对证据三没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所举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一)对田某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六、证据七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某某离家与田某分居生活;对证据四,是否存在借款应以双方当庭举证为准;对证据五,应结合证据七认定有彩礼款15.6万元;对证据八,能证明双方分居;对证据九,不能证明孙某某的身体健康状况。(二)对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一、三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证据二,能证明孙某某在门诊治疗,但不能确定其病情严重程度。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26日田某与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2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2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共同银行存款5万元已在生活过程中由孙某某支取。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田某无个人财产。孙某某个人财产有:组合沙发、茶具各一套,格力空调、TCL彩电各一台,蚕丝被一床,棉被两床。孙某某、田某与2014年5月即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5月27日田某向法院起诉与孙某某离婚,法院作出(2014)泉民一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孙某某收受田某彩礼款合计15.6万元且驳回田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孙某某提出因患病不能独立行走、生活困难,且后续治病将产生大量医疗花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婚姻登记,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共处时间短,未能相互了解,未建立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仅三个月即分居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5月份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未改善,且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原、被告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时间较短,近期被告将夫妻共同存款5万元支取,其称用于治病开支,但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孙某某收受原告田某的彩礼款等财物数额较大,综合考虑酌情返还现金8万元。被告孙某某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某提出因患病不能独立行走、生活困难,且后续治病将产生大量医疗花费,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田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二、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田某彩礼款8万元。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790元,被告孙某某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二○一五月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00768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