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丁新田与顾瑞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新田,顾瑞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民一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新田。委托代理人:杨华蓉,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瑞洋。上诉人丁新田因与被上诉人顾瑞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丁新田、被上诉人顾瑞洋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华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建房单包工劳务合同实质内容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顾瑞洋诉丁新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立有(2014)察民初字第1615号案件,诉争事由为双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厂房工程款,本案应以(2014)察民初字第1615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或与该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2014)察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察布查尔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95元,退回上诉人丁新田。审 判 长 张志坚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代理审判员 张长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