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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恢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恢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明金)。法定代理人:黄某丙。被执行人:黄某乙。本院在执行黄某甲申请执行黄某乙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草,因被执行人黄某乙没有履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黄某乙的银行存款34000元,在扣除本案执行费410元后,余款33590元本院已退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本案至此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8)银民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银执恢字第26号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可进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曾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