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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燕军与戴燕华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军,戴燕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358号原告:张燕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余瑛。被告:戴燕华,居民。原告张燕军诉被告戴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戴燕华归还借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戴燕华负担。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何桂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燕军委托代理人余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燕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因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54000元,约定借期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0月19日、25日被告分别归还20000元、17000元,余款17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燕华归还原告张燕军借款1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戴燕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员何桂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