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巧芹与张家港市红牡丹宾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巧芹,张家港市红牡丹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王巧芹。委托代理人钱伟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红牡丹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乐兴南路。委托代理人陆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巧芹诉被告张家港市红牡丹宾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巧芹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家港市红牡丹宾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巧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王巧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