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福州诺亚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诺亚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厦门鑫三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诺亚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巧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玲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鑫三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继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福州诺亚方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三阳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注册地点系租赁的,并已搬离该住所地,现下落不明。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荣雄代理审判员 卢建斌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柯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