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汉成与王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成,王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吴汉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占祥,男,现年45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成与被告王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汉成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