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汉成与王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汉成,王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吴汉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王占祥,男,现年45岁,回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汉成与被告王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汉成负担。审判员  杨生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