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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高前书与汤水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前书,汤水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南民初字第00482号原告高前书。委托代理人章继业,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水保。原告高前书与被告汤水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群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继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水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持其本人农行卡(卡号62×××1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陈家港支行自助终端转账归还农业银行信用卡欠款(卡号32×××90),输入转入方卡号时,误将后两位卡号输入颠倒,导致将7000元误转入到卡号32×××09银行卡中,该卡持卡人为被告汤水保。原告与被告汤水保素不相识,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也无任何业务往来,被告现占有此笔汇款没有合法理由,依法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高前书。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7000元,承担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汤水保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前书于2015年2月17日持农行卡(卡号62×××11)在农行响水陈家港支行自助终端转账归还农行信用卡欠款(卡号62×××90),输入转入方卡号时,误将后两位卡号输入颠倒,将7000元误转入到卡号62×××09银行卡中,误操作后,原告立即请求所在银行工作人员帮助,并报警处理。另查明,卡号62×××09农行信用卡所有人为汤水保,原告与汤水保素不相识,也无任何经济往来。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7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农行信用卡复印件、卡卡转账单、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农行响水陈家港支行出具的证明、农行借记卡明细对账单、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收益、造成他人损失,应当将不当收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因原告误操作将7000元打给了素不相识的被告,被告占有原告的该笔款项并无合法依据,应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7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造成该项讼争是由于原告自己的错误操作所致,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汤水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水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前书返还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直接汇款至收款人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为:80×××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帐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代理审判员  袁群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卜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