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执民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快友与李永辉、单美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快友,李永辉,单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255-1号申请执行人王快友。被执行人李永辉。被执行人单美飞。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永辉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福明花园13幢103室的房屋。2015年1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辉、单美飞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辉、单美飞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快友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73.55元。另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李永辉、单美飞在我院作为被执行人另案需负担案款共计8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永辉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福明花园13幢103室【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3)第00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晶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