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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黄桂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娥,王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476号申请人:黄桂娥,女,194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王永祥,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娥与被执行人王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1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0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敦胜审判员  周国富审判员  丁邦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邓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