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杰与被执行人李玺、马丽华、林圣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马丽华,李玺,林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杰,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马丽华,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玺,男,1988年3月22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林圣华,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李玺、马丽华、林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三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杰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本案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三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春代理审判员 冯 勇代理审判员 刘仙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