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刑(速)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速)初字第511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闵祥峰,农民。2015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闵祥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崔美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璇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闵祥峰到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郑州路北端路东李瑞海经营的双鹰广告店处,翻墙入院,盗窃宏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五征牌电动车一辆、电焊机三台、LED投光大灯三个、电镐一个、射钉枪一把、小冲击钻一把、修边机一个、切割机一台、侧刀一个、东芝牌多功能复印机一台、映美牌打印机一台、喷墨打印机一台、明基牌复印机一台、组装主机二台、显示器二个、过塑机一个、汽车座垫十三套,共计价值人民币18115元,另有汽车座垫二套、千斤顶一个。2015年1月9日,闵祥峰到平度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焦春露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祥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案发后,该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闵祥峰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