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洋民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浩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浩,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洋民初字第00571号原告周浩,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告王彬,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浩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浩自愿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晋胜人民陪审员 刘王成人民陪审员 高景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琼 来源: